派出所實習心得上篇
度過第一階段四個月的時光後,七、八月的日子也不得閒,警專安排二個月的派出所暑期實習,並且派員向特考班學員宣導實習注意事項,強調我們並無公務員資格,只能眼看、耳聽,不能動手做,並且詳細地舉例一般的雜務也最好不要做,譬如:升旗、打掃。
心想既然警專耳提面命的叮嚀,實習期間不用動手做感覺很好,畢竟不像監所管理員實習還能額外領取三千元的實習津貼。然而,警專的「政策宣導」似乎沒有完全下達至派出所,仍舊有警員把自己的職務交給特考生、正期生處理,例如:指導員將交整工作丟給實習生,而自己躲在路旁玩手機,直至上級單位督勤才糾正那位警員。
礙於實習成績掌握在指導員手上,實習生也不敢斷然拒絕這些違反規定的「拜託」。警專在這方面的措施不夠完善,像是如何申訴不合規定的要求,以及向誰申訴才能獲得有效的處理,也沒有考量到實習生可能面臨的窘境,等於自我破壞當初實習坐談會所宣導話語的正當性。
不曉得警專有無界定實習、見習的差異。在醫界的見習定義是「僅限於非侵入性的操作」,「學習如何去評估病情的部分,和了解臨床工作的流程,應該是見習階段學習的重點。此時侵入性的評估工作仍然是禁止的。」
醫界實習的意義是「實習醫生做的已經是一般醫生該做的事情,所以只要是危險性不太高的侵入性的評估、檢查與治療,實習醫師在資深醫師的督導下,都必須要學習去操作執行,此時當然他不可能有獨當一面的能力,但是他會被醫院當成第一線的人力運用。」
新聞媒體曾報導有實習生參與取締職業賭場負傷的事件,雖然結局圓滿,卻也充滿危險性,萬一發生更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因不具公務員資格,後續的賠償事宜想必會令家屬焦頭爛額。當某些派出所的警察便宜行事,不顧慮實習生的身分而讓其身陷險境時,實習生應該立即打電話給警專告知,讓警專介入保護自身權益。由此可見政策要確實的貫徹執行有其實際困難,完全無法避免實務機關將政策視若無物的情況。
因此,警專有必要與實務機關好好討論實習、見習的定義,以及是否能完全落實保障特考生、正期生寒暑假實習的人身安全,不因派出所警察的不同認知造成實習生發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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