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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運用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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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網路 看 到一部汽車撞飛老嫗的短片,倒楣行人因為菜市場缺乏人行道,加上汽車違規停放,迫使他走在車道上遭到汽車撞擊。聯想起派出所雖然有安排取締違法攤販的勤務,但是卻從來沒有按表操課,彼此相看兩不厭地井水不犯河水。然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相關行為的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別亂同意臉書的交友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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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件衰事發生在半年以前,當時心血來潮在臉書大頭照放制服照,接著便陸續有陌生帳號、男制服癖(這兩者幾乎都不敢露臉)加朋友。我將這些陌生人分類為有臉照與藏鏡人,有臉照的網友可以有較多權限瀏覽我的生活照;藏鏡人則只能瀏覽經過裁剪的照片。這時有位特別的男藏鏡人開始在本人的塗鴉牆冒出頭,而我竟然還不曉得防微杜漸的重要。 端倪之一:一位有臉照的男網友,在塗鴉牆不斷留言要本人寄私密照給他,明確拒絕他莫名其妙的無禮要求後,考量對方的不合常理和無禮,便將他封鎖。而那位特別愛裝熟的藏鏡人,則留下令人不愉快的看熱鬧風涼話,全然缺乏尊重與是非對錯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