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運用行政裁量權

取自網路 看 到一部汽車撞飛老嫗的短片,倒楣行人因為菜市場缺乏人行道,加上汽車違規停放,迫使他走在車道上遭到汽車撞擊。聯想起派出所雖然有安排取締違法攤販的勤務,但是卻從來沒有按表操課,彼此相看兩不厭地井水不犯河水。然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相關行為的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