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運用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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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部汽車撞飛老嫗的短片,倒楣行人因為菜市場缺乏人行道,加上汽車違規停放,迫使他走在車道上遭到汽車撞擊。聯想起派出所雖然有安排取締違法攤販的勤務,但是卻從來沒有按表操課,彼此相看兩不厭地井水不犯河水。然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相關行為的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另外,在警察機關強化勤務紀律實施要點裡規定,「(三)執行勤務紀律:各種勤務,應依照規定及勤務分配表指派項目認真執行,嚴禁有左列情事:2.對於應查報、勸導、取締之事項,徇私、枉法、執行不力或查報不實。」由以上規範可知警察對於取締違法攤販是屬於消極不作為的行政怠惰。除非有民眾打電話檢舉,警察才會被迫派員處理。 

不過,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所以,警察消極不取締違法攤販的不作為決定,係屬合於法令的行政裁量權。 

法務部對於行政裁量權的解釋「當初立法目的是基於行政事務繁雜,因此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罰鍰可能較具有效果,且能達成行政目的,以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實際上,警察的行政裁量權運用過於自由心證,並且符合違反行政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臨檢酒駕的聯合勤務觀察到,警方臨檢到無照駕駛的行為人會通融放行,觀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所以,警察攔檢到無照駕駛是沒有行政裁量權餘地。 

因此,除了實施交通大執法取締少數民眾的交通違規行為,指責民眾不懂得遵守交通規則外,警政署應該要求基層警察在執行取締勤務時,必須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行政規定,而不流於虛應故事發生擅用行政裁量權的弊病。或者將聯合勤務的攔檢取締目標增加,避免只抓酒駕,卻放過無照駕駛之類的交通違規行為。 

警察不擅用行政裁量權,才不會讓違法民眾認為只要向取締警察低聲下氣表演苦肉計,就會獲得法外施恩的通融,造成不肖民眾投機取巧的心態。不擅用、誤用行政裁量權,才能慢慢根絕少數不知遵守交通規則的民眾禍延其他用路人。

留言

  1. 其实警察执法够严, 人民再怎么不甘都会乖乖遵守。警方手下留情的话, 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会变本加厉, 永远学不会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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