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實習心得中篇
尚未到派出所實習前,即已聽聞與親身接觸吃案的行為,實習的派出所是所長在勤教前宣導刑事案件不要吃案,以及自行承擔吃案的後果與責任。另一位實習生向我轉述,一位警員因為在接近下班的備勤時段,加上要休假歸鄉,便遊說報案人汽車財物竊盜很難偵破,進而促使被害人打消報案的念頭。
這才了解到備勤時段,要負責處理民眾報案事宜,和利用時間處理自己尚未完成的工作,可說是不得閒的時段之一。不過有的警察卻抱怨事情很多(也才兩三件單純財損車禍);然後利用空檔詢問其他同事要不要團購美食。而有的巡佐則是利用時間觀看網路上的大陸歷史劇,讓我感受到備勤時間也能如此多彩多姿。
我聯想到之前新聞報導北部一位女警,因為被記十八支申誡而喪失公務員身分,前同事上網暴料他的所作所為,對照我在派出所看到的情形,會認為是女警的人際關係經營不善,才沒辦法獲得同事間的掩護,不然就是違紀行為次數太過頻繁,讓同事看不下去。因為警察偶而遲到半小時以上,或者偷勤做自己的事(譬如有的所長會在上班時間喝酒),其他人大多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並不會在背後捅你一刀。
搭乘警用汽車巡邏,有些很活潑的巡佐,會邊使用智慧手機的聊天軟體聊天,瀏覽社群網站的訊息,嘴巴不時冒出單字或三字的口頭禪,也會望著掌上型警用電腦裡的個人資訊自言自語,或者對路人評頭論足一番。活潑巡佐拜訪治安顧慮人口,總是落後其它轄區的警察好幾步,遭受打擾的住戶都說已經有兩三輪的警察詢問過了。而有的巡佐接辦業務,就會有其他巡佐開玩笑說,都當到巡佐了還要負責其它業務喔。
政府設置禁止設攤的公告看板,而實習期間從未看過警察依照既定勤務執行取締,心裡想這屬於行政裁量的範圍之一嗎?還是基層警察較能站在「弱勢族群」的立場著想?假如在某些行政區不時興取締流動攤販,住在該區域的民眾容忍流動攤販的存在,行政機關是否應該因地制宜主動提出修法?或者戮力提升該地民眾的法治與公共空間觀念?
參加取締酒駕還滿不錯的,分局會提供點心。取締酒駕的過程,遇過二次逃避臨檢逃逸的事件,讓我學到必須讓駕駛人停車熄火,就算是要移動車輛,也要由警察代勞,才能防範駕駛人伺機逃逸。也有臨檢到無照駕駛機車、改裝汽機車的民眾,而臨檢勤務主要目的是抓酒駕賺積分,所以這些違法民眾通通都能歡樂的轉屋。
取締交通違規站在路旁,有的違規民眾不懂得趨吉避凶,看到警察仍舊違規左轉;有的民眾在路口看到警察會機警地打消違規念頭。遭警方逕行取締的民眾態度都能乖乖配合,沒有質疑警方取締交通違規的理由、手段。警察胸口配掛的密錄器為執行取締勤務的自保機器,以防萬一遭遇刁鑽民眾挑釁、檢舉,而能提出當時的錄影證據,避免流於各說各話的局面。
也遇過自外於法治社會的老嫗,無駕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闖紅燈,攔停後,那位婦人不斷低聲下氣拜託高抬貴手,最後運用行政裁量權放他一馬。臺灣社會到底存在多少這類不守法的公民?假設警察都能認真執行取締不通融,是否會降低違規、違法民眾的僥倖心態?
以前認為值班要接案件處理,結果值班的工作內容是接聽電話、指派勤務給巡邏人員、受理民眾報案,由備勤警員接手處理。而巡邏只要簽巡邏箱、駕駛汽機車巡邏、接受值班人員或勤務指揮中心派遣的案件前往處理。派出所所長也提過有警察利用勤區查察的時段,躲藏在秘密基地念書,三年後就考上警大。
交通隊的勤務與派出所相比單純許多(專業單位真的是爽缺),實習的地方政府警察局,將第三級車禍交由派出所處理,一、二級車禍劃歸交通隊處理,因此會產生互相推託案件的情形,例如:三級車禍硬將民眾送上救護車,就能升級為二級車禍,推給交通隊處理,導致派出所和交通隊彼此互看不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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