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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1188-DK的汽車撞我

前 些日子的星期六下午游完泳之後,抽空到臺中市英才路那邊的電腦賣場看電腦,看完筆記型電腦之後回賃屋處。騎到中港路和黎明路那邊 (統聯朝馬站舊址) ,突然被一輛偏離車道車頭往右邊閃的黑色保時捷休旅車擦撞到我的機車左後方!我當時的車速不夠快,才會被撞上,讓我滿訝異的,這就是意外吧! 擦撞的瞬間機車左右搖晃了幾下,就往左邊傾倒。我跌個四肢著地,膝蓋和手掌都磨破皮流血,最怕痛的我一次擦傷好幾個部位,真是給我「賺到」了。趴在地上後,忍著疼痛立刻把車扶起來,擦撞到我的汽車男性駕駛繼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之後,才把車停下來,可能是副駕駛座他的家人提醒他停下來,避免演變成肇事逃逸。那位男駕駛「很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牽離原位。一輛計程車也停在一旁,一場三角關係就此展開。 車牌1188-DK的駕駛推托是為了閃避計程車才會擦撞到我,而計程車司機則說根本不關他的事,接著就說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黑色保時捷休旅車駕駛卻說不用叫警察,他會負責賠償我的損失,很主動地留下英文姓YUAN和行動電話號碼,以及掏出一張千元鈔票,「體貼」地叫我去看醫生,並說星期一在打電話和他聯絡。而我則是心裡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報警處理,因為覺得這場意外對我來說不是很嚴重 (不嚴重? 一雙新臺幣三千多元的耐吉慢跑鞋破損一隻、機車車頭左邊車殼受損 ) 。我拿了一千元傻傻地自己忍著傷痛騎車看醫生。那兩位駕駛應該也立刻解散吧。 心裡一直認為沒報案怪怪的我,到了當天晚上就拉同學陪我去西屯派出所補報案。入口處值班員警打了通電話給交通隊的同僚,交通隊的警察 ( 接電話的那位 ) 口氣不好地說不要把他們當成討債集團!而我還是說要報案,他們就派一位警察來記錄我的筆錄和到現場畫沒了現場的現場圖。這是我第一次坐上警車,負責處理的警察對我抱怨民眾的態度不佳,導致開車的那位警察為了維持他自身的尊嚴,而不向民眾開罰單,也就是說他不太想為了開罰單遭遇違法民眾的輕蔑態度。反正這位警察有沒有取締交通違規,薪水也不會因此額外增加。 星期一時,打電話給1188-DK號車的駕駛,對方死都不接電話,傳了四封簡訊也沒回應!星期二晚上十點多那位承辦警員居然打電話問我說連絡的如何?嚇我一跳勒!警察就說驗傷單準備好就掛電話,大概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來不及問那接下來要怎麼辦。心情鬱悶的我跑去找讀法律系的學妹,他說發生車禍拍照前一定不能移動車輛,不然警察沒

讓廢死者與反對者分區自治吧


刑犯鄭捷伏法,仍有部分人士攻訐法務部太快執行死刑,對於擁有直接證據的殺人事證,並且已經三審定讞,仍然站在死傷者的對立面,拿程序正義當令箭幫殺人兇手說情,他們理所當然將殺人兇手之人權至於受害者之上,正常人不禁納悶這些人到底怎麼了?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應該研究這種有別於斯德哥而摩症候群之特殊現象。

臺灣社會要免於此種無意義的口水戰,應該制定法律,將臺灣島分為二個自治區,讓擁護死刑者、支持廢死民眾分區設籍居住,分區居住的用意在於:一、廢死區的法院法官皆為廢死成員,故不會產生死刑判決,因為沒有支持死刑者居住,所以不會有反廢死的抗議論調;擁護死刑區之司法系統則依直接證據判處殺人犯死刑,不讓殺人犯心懷僥倖心態得以活命,由於民眾皆支持死刑,故不會產生殺人兇手人權凌駕被害者之荒謬情形。

二、分區自治居住在於實踐民眾之政策選擇與權利,避免社會因少數人之主張而繼續內耗,使法官無須違背個人意志判決殺人兇手死刑或無期徒刑,讓受害者能夠相信司法審判所彰顯的正義,或是大方原諒加害者之罪行,以及促使立法委員制定分屬不同自治區的刑事法律。 

三、民眾將能因此擁有免於恐懼之自由,計畫行凶之歹徒必定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區域犯罪,至廢死自治區殺人,刑責最重只會判決無期徒刑,因為殺人犯有教化的權利,還能夠因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假釋出獄,而在死刑自治區蓄意殺人,則會面臨唯一死刑的司法判決。假如廢死區的廢死支持者越俎代庖抨擊死刑區的法院死刑判決,一經發現則會以意圖干擾司法獨立的罪名,施以鞭刑之懲罰。 

由於分區之緣故,獄政開銷禁止中央政府挪用兩區預算互相支援,藉此驗證廢死區之獄政開銷是否多於或是少於死刑區之獄政支出,以供世界各國參考。並且,要立法避免投機份子因繳稅問題而改變選擇。另外,廢死區之殺人犯出獄後,只能居住在廢死區,假如越界進入支持死刑區,死刑區自治政府得依規定遣返。 

廢死區之殺人犯出獄後,與民眾居住於同一社區,須主動關懷、教化,且因該區民眾皆能理解、原諒殺人犯之犯案成因,故不會恐懼害怕與殺人犯當鄰居,當然還是要立法禁止意志不堅之廢死民眾以任何形式歧視殺人犯,避免民眾排擠殺人犯而無法當鄰居或是公司同事,子女與殺人犯論及婚嫁,不得從中作梗阻止。 

設立自治區為政治理想,仍可成為未來努力方向,較為務實的政策係規定民眾擇一登記為支持廢死或擁護死刑,經由會計師參考獄政機關提供的資料,精算死刑犯執行無期徒刑所需費用,將該費用列入支持廢死民眾之綜合所得稅,未成年人之廢死支持者,其父母必須負擔費用;執行死刑之相關費用列入支持死刑民眾之綜合所得稅內。

法院法官量刑時,須將受害者之死刑立場納入判刑考量,譬如法官知悉受害者為支持死刑,仍判決殺人犯無期徒刑時,判決法官必須與廢死者共同支付該費用。假使廢死者出於經濟考量轉而投機支持死刑,如仍散佈廢死言論意圖干預司法獨立,一經查獲施加鞭刑以儆效尤。

衷心盼望擁護殺人犯人權之廢死民眾,不會因淪為被害者家屬,或害怕成為被害人,還是與假釋出獄之殺人犯當鄰居、同事,以及負擔獄政開支(缺少支持死刑者的稅金當分母)而變節支持死刑;部分立法者別再假惺惺、是非不分同情加害者,請立法增加唯一死刑的犯罪種類,並且修法增設陪審團制度,杜絕法官背於社會一般正常人認知產生爭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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