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廢死者與反對者分區自治吧


刑犯鄭捷伏法,仍有部分人士攻訐法務部太快執行死刑,對於擁有直接證據的殺人事證,並且已經三審定讞,仍然站在死傷者的對立面,拿程序正義當令箭幫殺人兇手說情,他們理所當然將殺人兇手之人權至於受害者之上,正常人不禁納悶這些人到底怎麼了?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應該研究這種有別於斯德哥而摩症候群之特殊現象。

臺灣社會要免於此種無意義的口水戰,應該制定法律,將臺灣島分為二個自治區,讓擁護死刑者、支持廢死民眾分區設籍居住,分區居住的用意在於:一、廢死區的法院法官皆為廢死成員,故不會產生死刑判決,因為沒有支持死刑者居住,所以不會有反廢死的抗議論調;擁護死刑區之司法系統則依直接證據判處殺人犯死刑,不讓殺人犯心懷僥倖心態得以活命,由於民眾皆支持死刑,故不會產生殺人兇手人權凌駕被害者之荒謬情形。

二、分區自治居住在於實踐民眾之政策選擇與權利,避免社會因少數人之主張而繼續內耗,使法官無須違背個人意志判決殺人兇手死刑或無期徒刑,讓受害者能夠相信司法審判所彰顯的正義,或是大方原諒加害者之罪行,以及促使立法委員制定分屬不同自治區的刑事法律。 

三、民眾將能因此擁有免於恐懼之自由,計畫行凶之歹徒必定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區域犯罪,至廢死自治區殺人,刑責最重只會判決無期徒刑,因為殺人犯有教化的權利,還能夠因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假釋出獄,而在死刑自治區蓄意殺人,則會面臨唯一死刑的司法判決。假如廢死區的廢死支持者越俎代庖抨擊死刑區的法院死刑判決,一經發現則會以意圖干擾司法獨立的罪名,施以鞭刑之懲罰。 

由於分區之緣故,獄政開銷禁止中央政府挪用兩區預算互相支援,藉此驗證廢死區之獄政開銷是否多於或是少於死刑區之獄政支出,以供世界各國參考。並且,要立法避免投機份子因繳稅問題而改變選擇。另外,廢死區之殺人犯出獄後,只能居住在廢死區,假如越界進入支持死刑區,死刑區自治政府得依規定遣返。 

廢死區之殺人犯出獄後,與民眾居住於同一社區,須主動關懷、教化,且因該區民眾皆能理解、原諒殺人犯之犯案成因,故不會恐懼害怕與殺人犯當鄰居,當然還是要立法禁止意志不堅之廢死民眾以任何形式歧視殺人犯,避免民眾排擠殺人犯而無法當鄰居或是公司同事,子女與殺人犯論及婚嫁,不得從中作梗阻止。 

設立自治區為政治理想,仍可成為未來努力方向,較為務實的政策係規定民眾擇一登記為支持廢死或擁護死刑,經由會計師參考獄政機關提供的資料,精算死刑犯執行無期徒刑所需費用,將該費用列入支持廢死民眾之綜合所得稅,未成年人之廢死支持者,其父母必須負擔費用;執行死刑之相關費用列入支持死刑民眾之綜合所得稅內。

法院法官量刑時,須將受害者之死刑立場納入判刑考量,譬如法官知悉受害者為支持死刑,仍判決殺人犯無期徒刑時,判決法官必須與廢死者共同支付該費用。假使廢死者出於經濟考量轉而投機支持死刑,如仍散佈廢死言論意圖干預司法獨立,一經查獲施加鞭刑以儆效尤。

衷心盼望擁護殺人犯人權之廢死民眾,不會因淪為被害者家屬,或害怕成為被害人,還是與假釋出獄之殺人犯當鄰居、同事,以及負擔獄政開支(缺少支持死刑者的稅金當分母)而變節支持死刑;部分立法者別再假惺惺、是非不分同情加害者,請立法增加唯一死刑的犯罪種類,並且修法增設陪審團制度,杜絕法官背於社會一般正常人認知產生爭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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