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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1188-DK的汽車撞我

前 些日子的星期六下午游完泳之後,抽空到臺中市英才路那邊的電腦賣場看電腦,看完筆記型電腦之後回賃屋處。騎到中港路和黎明路那邊 (統聯朝馬站舊址) ,突然被一輛偏離車道車頭往右邊閃的黑色保時捷休旅車擦撞到我的機車左後方!我當時的車速不夠快,才會被撞上,讓我滿訝異的,這就是意外吧! 擦撞的瞬間機車左右搖晃了幾下,就往左邊傾倒。我跌個四肢著地,膝蓋和手掌都磨破皮流血,最怕痛的我一次擦傷好幾個部位,真是給我「賺到」了。趴在地上後,忍著疼痛立刻把車扶起來,擦撞到我的汽車男性駕駛繼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之後,才把車停下來,可能是副駕駛座他的家人提醒他停下來,避免演變成肇事逃逸。那位男駕駛「很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牽離原位。一輛計程車也停在一旁,一場三角關係就此展開。 車牌1188-DK的駕駛推托是為了閃避計程車才會擦撞到我,而計程車司機則說根本不關他的事,接著就說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黑色保時捷休旅車駕駛卻說不用叫警察,他會負責賠償我的損失,很主動地留下英文姓YUAN和行動電話號碼,以及掏出一張千元鈔票,「體貼」地叫我去看醫生,並說星期一在打電話和他聯絡。而我則是心裡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報警處理,因為覺得這場意外對我來說不是很嚴重 (不嚴重? 一雙新臺幣三千多元的耐吉慢跑鞋破損一隻、機車車頭左邊車殼受損 ) 。我拿了一千元傻傻地自己忍著傷痛騎車看醫生。那兩位駕駛應該也立刻解散吧。 心裡一直認為沒報案怪怪的我,到了當天晚上就拉同學陪我去西屯派出所補報案。入口處值班員警打了通電話給交通隊的同僚,交通隊的警察 ( 接電話的那位 ) 口氣不好地說不要把他們當成討債集團!而我還是說要報案,他們就派一位警察來記錄我的筆錄和到現場畫沒了現場的現場圖。這是我第一次坐上警車,負責處理的警察對我抱怨民眾的態度不佳,導致開車的那位警察為了維持他自身的尊嚴,而不向民眾開罰單,也就是說他不太想為了開罰單遭遇違法民眾的輕蔑態度。反正這位警察有沒有取締交通違規,薪水也不會因此額外增加。 星期一時,打電話給1188-DK號車的駕駛,對方死都不接電話,傳了四封簡訊也沒回應!星期二晚上十點多那位承辦警員居然打電話問我說連絡的如何?嚇我一跳勒!警察就說驗傷單準備好就掛電話,大概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來不及問那接下來要怎麼辦。心情鬱悶的我跑去找讀法律系的學妹,他說發生車禍拍照前一定不能移動車輛,不然警察沒

首次當人事保證人


首次遇到見過幾次面,關係半生不熟的網友找我當他的新工作人事保證人,詢問好友、同事幾乎都說千萬不要當保人,就連男女朋友都不行。對方跟我保證他的人品,不會讓我將來面臨賠償問題,基於幫忙的念頭就同意當人事保證人,不過寡人至始至終都沒看過契約正本。 

當人事保證人之後,才開始上網查詢民法法條,民法關於人事保證人的法條範圍係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比較需要留意的重點有:契約時效最多只有三年,超過三年以三年為限,假如契約未定期限,保證人則能隨時中止。不然就要請受僱人找過人事保證人,才能順利中止契約,受僱人的公司可能會幫忙解除契約,也可能是非常被動地等待保證人與被保人雙方協調完畢。 

至於民法法條提到的賠償金額規範「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受僱人所造成的公司損害有可能會超過當年可得報酬總額,譬如照片裡所明示「損害賠償或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保證人負連帶賠償及給付責任。金額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看到如此醒腦規定,頓時覺得還是別當人事保證人比較好。當受僱人「無法」賠償,人事保證人就要連帶賠償,假使不服賠償金額還要上法院訴訟才能塵埃落定,也因此受僱人的職務是會計之類牽涉到金錢的工作內容,就別冒險當人事保證人。

認識的朋友、同事幾乎未曾聽聞人事保證人,我也不解為何這間集團仍然保留人事保證人的制度,雖然該公司的人資表示這契約只是形式。既然是形式化的東西,為何不廢除會牽連第三人的規定?有些公司會限制人事保證人不能找三親等、配偶擔任,最好是找公務員(如照片內容,這間公司明定只能找四等親以外之人),這種規定要讓應徵工作者絞盡腦汁尋找保證人,還要欠朋友人情。要是改採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第三人也無須擔憂人心隔肚皮的現實面,彼此心裡也不會留下疙瘩。 

由於不想背負三年的人事保證人契約,心裡總覺得這東西如鯁在喉,於是直接跟受僱人攤牌,請他更換人事保證人,並且把契約書正本寄給我,為求慎重也電話告知該公司的人資部門。對方滿有效率的,當天就找公司同事簽人事保證人契約,不過這好像和該公司契約的規定衝突耶!總算放下這無形的負擔與擔憂。 

希望以此為借鏡,提醒其他人除非這份工作待遇非常好,或是業界只有這間公司的職位才看得上眼,否則遇到要找人事保證人的公司,還是換一間比較妥當,別因為應徵一分工作而製造自身與親朋好友的困擾,唯有抵制才能讓少數保留人事保證人的公司放棄這項規則,雖然有關政府部門認為合法無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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