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當人事保證人
首次遇到見過幾次面,關係半生不熟的網友找我當他的新工作人事保證人,詢問好友、同事幾乎都說千萬不要當保人,就連男女朋友都不行。對方跟我保證他的人品,不會讓我將來面臨賠償問題,基於幫忙的念頭就同意當人事保證人,不過寡人至始至終都沒看過契約正本。
當人事保證人之後,才開始上網查詢民法法條,民法關於人事保證人的法條範圍係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比較需要留意的重點有:契約時效最多只有三年,超過三年以三年為限,假如契約未定期限,保證人則能隨時中止。不然就要請受僱人找過人事保證人,才能順利中止契約,受僱人的公司可能會幫忙解除契約,也可能是非常被動地等待保證人與被保人雙方協調完畢。
至於民法法條提到的賠償金額規範「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受僱人所造成的公司損害有可能會超過當年可得報酬總額,譬如照片裡所明示「損害賠償或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保證人負連帶賠償及給付責任。金額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看到如此醒腦規定,頓時覺得還是別當人事保證人比較好。當受僱人「無法」賠償,人事保證人就要連帶賠償,假使不服賠償金額還要上法院訴訟才能塵埃落定,也因此受僱人的職務是會計之類牽涉到金錢的工作內容,就別冒險當人事保證人。
認識的朋友、同事幾乎未曾聽聞人事保證人,我也不解為何這間集團仍然保留人事保證人的制度,雖然該公司的人資表示這契約只是形式。既然是形式化的東西,為何不廢除會牽連第三人的規定?有些公司會限制人事保證人不能找三親等、配偶擔任,最好是找公務員(如照片內容,這間公司明定只能找四等親以外之人),這種規定要讓應徵工作者絞盡腦汁尋找保證人,還要欠朋友人情。要是改採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第三人也無須擔憂人心隔肚皮的現實面,彼此心裡也不會留下疙瘩。
由於不想背負三年的人事保證人契約,心裡總覺得這東西如鯁在喉,於是直接跟受僱人攤牌,請他更換人事保證人,並且把契約書正本寄給我,為求慎重也電話告知該公司的人資部門。對方滿有效率的,當天就找公司同事簽人事保證人契約,不過這好像和該公司契約的規定衝突耶!總算放下這無形的負擔與擔憂。
希望以此為借鏡,提醒其他人除非這份工作待遇非常好,或是業界只有這間公司的職位才看得上眼,否則遇到要找人事保證人的公司,還是換一間比較妥當,別因為應徵一分工作而製造自身與親朋好友的困擾,唯有抵制才能讓少數保留人事保證人的公司放棄這項規則,雖然有關政府部門認為合法無須改變。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