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刑峻法違反誰的人權?


臺灣社會的治安問題發生頻率增多時,社會大眾就會要求政府「治亂世用重典」,對罪犯處以重罰,以降低犯罪率。不過當要求政府重罰罪犯的民意出現時,也會有反對意見出現,說刑罰加重並不能有效遏止犯罪的發生,也有違反人權的疑慮,也因為有反對意見的存在,讓政府無法採取「用重典」的措施,因此臺灣的犯罪率無法降低。

效法西方保障人權是立意良善的,可是因為要保障罪犯的人權,無法確實讓罪犯受到實質上的懲罰。學習西方的保障人權,可是卻沒有將西方的法律精神一併移植,拿美國為例:美國人犯重罪會被判刑數十年以上甚至達百年的刑期,或是會被判終生監禁。而臺灣的刑法最多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可是無期徒刑卻會因為犯人表現良好而假釋出獄,頂多關個十幾年就會放出來。無法達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如果依照契約論的觀點,當每個人都遵守法律時,那就是有遵守契約可以受到保障,而違反契約時就必須受到懲罰。既然違反契約有何條件可以向遵守契約的人,講求保障人權的要求?對於遵守契約的守法者會公平嗎?對於保障違約的人是否反而是特權呢?這好像是臺灣的人權團體所忽略。

對犯法的人採取嚴厲的懲罰,應該是社會上的共識,那為何不立法通過?是每個人將來都會犯罪?如果每個人將來都會犯罪,那是不是這個國家社會有根本問題存在?那實際情況是大部分的人都不會犯罪,那為何不「治亂世用重典」?很奇怪的是,有些人會有萬一還是有人不怕重刑繼續犯法的顧慮,如果怕有人不怕重刑繼續犯法,是不是因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執法不周?讓罪犯有繼續犯法的自由存在?那法律還需要存在嗎?

因為怕重刑對罪犯無效,而放棄「治亂世用重典」的主張是不明智的,新加坡是「不重人權」的良好例子:新加坡有鞭刑、絞刑的存在,他們的法律極為嚴格,可是卻讓犯罪率大幅降低,治安良好,受惠的是守法的廣大的新加坡人,「用重典」在新加坡證明是可行的,沒有怕有人不怕重刑繼續犯罪的顧慮。

當然會有人批評新加坡的嚴刑峻法是落伍的,新加坡人的守法是因為嚴刑峻法。如果一個國家要走向法治,那就應該要確實的執行法律,想要寄望人民會自動守法,那可能要回到道德社會去才行。回到道德社會就不需要嚴刑峻法。在現代社會依靠道德呼籲是行不通的。

在臺灣的社會,民眾可以因為個人因素而違法,例如:擺路邊攤、違章建築、亂停車。如果政府要取締擺路邊攤的違法民眾,民眾可以訴求要繼續生存下去的人權,政府就讓攤販合法化,或是偶而才取締路邊攤?而放棄嚴格執法,或是積極輔導路邊攤販轉業?一般民眾也很體貼的考慮到他們的經濟因素,卻忽視這是違法,且有違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臺灣人不能只是要求政府用嚴刑峻法對付那些犯下重大惡行的人,而規避自己的犯法事實、抗議政府「打蒼蠅」的執法。無法學習西方國家人民的理性,也無法清楚認知人權的定義,是否連違法的罪犯的人權都要保障都無法定調?這或許是只學習到西方保障人權的一面,而無法學習西方人理性的思惟。這是臺灣要真正邁向法治社會、國家的矛盾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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