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流浪教師,也製造流浪警察吧

取自自由時報
資培育法在民國八十三年公布,隔年實施,打破由師範體系產生師資的單一路徑,其它大學也能設立教育學程培養中小學師資。然而,無法獲得正式聘用的流浪教師問題,也在數年之後慢慢產生。雖然儲備師資大幅增加,卻未盡速達到淘汰不適任教師的理想目標,紙上談兵無法避免人的劣根性從中作梗。 

流浪教師為數眾多,卻不見師範院校學生大聲疾呼,要求政府保障他們的工作權,修改師資培育法走回頭路,是這些師範學生比警校學生懂事與服從?了解開放競爭才能提升自己的競爭力?然而教育部並未研擬修改師資培育法,限制師資產生的管道與數目,消除存在已久的流浪教師現象,反而交由個人理性選擇評估來決定是否要當老師。

既然都能夠破除師範體系的師資培育單一途徑,為何不能以更開放的思維培訓警察?假如要打破溫室警校生的擔憂,怕三年內競爭不過一般考生而賠款,虛擲二到四年的公費培訓,何不先從收取學雜費著手呢?收取學雜費之後,勢必能過濾滿嘴冠冕堂皇,心裡盤算著享用國家提供免費資源者。接著第二步就是廢除六年賣身契的規定。 

警界內部認為警校體系出身,比年特班考生要聽話、服從。這種比較是不合理的,警校生沒有六年賣身契,遇到奇怪的長官一定會喊老子不幹了!既然會有賣身契,即可合理推論是為避免抗壓性不夠的警校生太快離職,等到工作四年也就習慣了。高中畢業就進警專的人,沒服兵役、無社會工作經驗,未嘗過令人憤怒的對待,無從比較長官的觀念、做法是否合乎社會大眾的邏輯,所以自然聽話、服從囉。 

讀警校收取學雜費,廢除六年賣身契,便不存在落榜賠款的悲劇,警察考試分流的保障措施就顯得多餘。目前的分流措施名額,內外軌名額極端不均,外軌考生只能競爭它們「好心」挪出的名額。人們都知道如果過度保護國內產業,國內產業就不具有與外國產業競爭的實力,而且也會導致民眾需要用較多金錢購買品質不佳的商品,假如是你,你會多花冤枉錢買次級商品嗎? 

在警察特考不分內外軌時期,警專生仍有七成的國考合格比率,而在分流制的合格率則有九成以上,這意謂著仍有超過七成的警專生,是具有和一般生匹敵的考試實力,假使為了那少數因為自身因素無法通過國考考試的警專生(內軌制不用考體能,分發依據「在校」成績,違反先考後訓國家考試原則,這公平、合法嗎?),而製造錄取名額明顯不合比例的保護政策,放棄改革潮流,而犧牲錄取可以取代他們的一般生,就顯得極為不智與反淘汰。

另一項需要釐清的論點係受訓時間問題(警專二年、警大四年),四等行政警察的受訓期間由十個月演進到一年半;三等警察則要受訓二年。警專生的最後半年是用來準備國家考試,所以專業訓練時間實際上是不滿二年的;年特班的每周學、術科時間大約卅小時;美國的警察學校教育期間約為半年。三等外軌警官受訓二年,為何警大的警官養成教育要四年?似乎極少人思考這裡面的問題,廢除警大四年制,改成由三等考試培訓警官,才是真正節省國家資源的聰明做法。 

民國七十七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改制,警界於幾年前開放一般民眾報考三、四等警察特考,理由之一係為提升警察素質,這理由不啻自打嘴巴,間接否認警專的專業訓練品質,看看民眾詬病超過十數年的吃案行為;報失竊,受理警員會要你填寫失竊物品簿冊,卻不會給你報案三聯單;受理報案的同時還會「熱心」提醒你有誣告罪的風險;可是,車禍案件警察就立刻變身為局外人,不方便提供意見。

要是保障制度下出身的某些警察沒有工作熱忱,是不是應該由其他具有民間企業工作經驗(了解工作的辛勞),更需要一份穩定工作養家餬口,又能通過國家考試的民眾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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